全日制研究生综合测评及评奖评优实施办法
(沪关院学〔2019〕200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全日制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引导大学生勤学、修德、明辨、笃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激励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的基本要求
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此为依据,采取个人自评、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三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研究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研究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研究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
第五条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是以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为目标,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自评与他评相结合的方法,较全面、准确地考核评价研究生。
第六条 综合素质测评以专业、班级为单位进行,分学年测评和毕业总评。测评内容包括五项:主要课程成绩分A、思想品德分B、社会工作分C、科研技术加分D、准军事化减分E。综合测评成绩用“S”表示,总成绩计算公式为:S(测评总成绩)=A*80%+(B+C+D-E)*20%。毕业总评主要是针对优秀毕业生的测评,测算口径是学校规定优秀毕业生评选时间节点前研究生在校期间取得的所有成绩(含A、B、C、D、E所有选项内容)。
其中A、B、C、D、E的涵义如以下列表所示
测评 内容 | 基准分 | ||||
A | B | C | D | E | |
主要课程成绩分 | 思想品德分 | 社会工作分 | 科研技术加分 | 准军事化减分项目 | |
单项限额分 | 100 | 50 | 10 | 40 | 10 |
第七条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作为研究生评奖评优和就业推荐等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测评项目、指标和评分标准
(一)主要课程成绩分A(满分100分)
主要课程成绩分A=课程加权平均分
计算公式:课程加权平均分=∑(各科学分*各科分数)/∑学分。课程包含:政治理论课、第一外国语专业外语、学位基础课、学位专业课、专业限选课。
(二)思想品德分B(满分50分)
1.思想品德满分50分。其测评内容包括政治素质、心理素质及社会实践三项。其中各项测评内容、等级及各级分值如下表所示:
思想品德测评表
评价基本内容 | 优 | 中 | 差 | |
政治 素质 |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关心集体,自觉参加政治学习和各种教育活动。 | 20(90%及以上参与党支部、团支部活动;90%及以上参与党课、团课学习) | 15(60%及以上参与党支部团支部活动,60%及以上完成党课、团课学习) | 10(党团支部活动参与度、党课团课学习完成度低于60%) |
心理 素质 | 客观、正确地认识、评价自己,有责任心,善于控制、调节情绪,有合作意识,与同学能融洽相处。 | 20(心理辅导员和全班同学满意度高于70%,含70%) | 15(心理辅导员和全班同学满意度介于50-70%,含50%) | 10(心理辅导员和全班同学满意度低于50%) |
社会 实践 |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劳动,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团结同学,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认真负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 10(80%及以上参与硕士点安排的学术活动) | 8(60%-80%参与硕士点安排的学术活动,含60%) | 5(参与硕士点安排的学术活动频次低于60%) |
备注:本表供测评小组成员测评参考使用(表格中的党团支部活动以及党课、团课,指党组织、团组织要求党员、团员必须参与的集体活动或者必须完成的学习内容;心理素质打分,心理辅导员和全班同学满意度打分占比为6:4)。 |
(三)社会工作分 C(满分10分)
1.市、校级先进个人
先进类型 | 得分 |
国家级以上(含国家级)先进 | 5分 |
市级先进 | 3分 |
校级先进 | 1.5分 |
备注:先进个人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优秀党员、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同级别个人荣誉,最多加2次分(比如在校期间为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校级优秀学生、校级优秀团员,先进个人加分为3分)。 |
2.个人学科、体育、文艺竞赛等
竞赛类型 | 得分 |
国家级及以上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 10分、8分、6分 |
省市级及以上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 5分、4分、3分 |
校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 3分、2分、1分 |
备注:集体项目,负责人加分系数1.0,团队成员按照项目负责人根据其对项目的贡献值,按照0-0.8的系数加分。 |
3.社会实践
参加社会志愿者活动,服务时长超过30小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加1分。
备注:社会实践活动参与不得违反校规校级和准军事化管理为前提。若有违反,不得加分,并根据思想品德、准军事化管理规定减分。
4.学生工作
(1)研究生会、党团支部、班级负责人,由相应学生组织的负责老师结合其履职情况,加0-4分。
(2)其他主要学生干部,由相应学生组织的负责老师和学生负责人结合其履职情况,加0-4分。
备注:加分起点为考核合格;参加多项学生工作者按照最高分计分,不累计加分。
5.无偿献血,凭献血证1次加2分,2次为上限。
(四)科研技术加分D(上限为40分)
科研包括论文发表、科研立项等其他类型。
1.专业学术论文分(单位:篇)
公开发表刊物类型 | 得分(分/篇) | 单项上限 |
核心期刊 | 10 | 无 |
一般期刊/重要报刊 | 5 | 10 |
备注: (1)论文必须经过公开发表; (2)同一篇论文只能参加一次综合测评加分,如果同一篇论文被转载,以期刊级别高的期刊为准; (3)核心期刊以学校科研处公布的核心期刊目录为准; (4)论文合著的计分量,(仅限于权威期刊和核心期刊)论文合著加分仅遵循第一作者得分60%,第二作者40%的原则;若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则视同学生为第一作者;三人合著第一作者得分40%,第二作者30%,第三作者30%。四人合著,第四作者不加分,如第一,第二和第三作者加分同三人合著计分办法。 以上所说论文均应与本专业相关,上述成果必须以上海海关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 |
2.科研立项加分
项目类型 | 项目负责人得分(篇) |
国家级(重点、一般) | 10、8 |
省市级(重点、一般) | 8、6 |
校级(重点、一般) | 5、3 |
院系(重点、一般) | 3、2 |
备注:项目合作组成员按项目负责人分值的60%加分。每人同等级项目类型只记一次;同个项目不同等级,按最高等级加分;不同项目不同等级可累计加分。未注明项目类别的,按照一般项目加分。 |
3.其它类型分
其它类型 | 得分(分/千字;分/每门) |
个人专著 | 10 |
教育部统编教材 | 10 |
上海市教委统编教材 | 5 |
一般教材 | 3 |
译著 | 5 |
技术 | 3 |
备注: (1)专著指本人学术性独著,每部专著按10分/千字计算;参与教师主编的著作可按教材类加分。 (2)凡专著、教材、译著加分,须以公开出版物中作者名字为加分依据。 (3)技术加分由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裁定,对研究生在我校读研期间参加的注册类等专业资格类考试,考过一门加3分,分数可累计。 |
(五)准军事化减分E
1.准军事化减分项目包括:准军事化管理类、生活园区卫生管理类。
2.计分方式:准军事化减分E=准军事化管理*70%+生活园区卫生管理*30%
准军事化类项目 | 总分 | 扣分项 |
准军事化管理 (占70%) | 10分/学年 | 无故不列队:扣2分/次 迟到列队:扣1分/次 制服不整、混搭:扣1分/次 逃课:扣2分/次 |
生活园区卫生管理 (占30%) | 10分/学年 | 优:不扣分 良:扣 1分 及格:扣2分 不及格(差):扣3分 |
第九条 综合测评时间、程序和方法
(一)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评定一次,测评工作于每学年的7-9月份进行,测算研究生上一学年的综合成绩(上一年9月1日—下一年8月31日);优秀毕业生的测评口径是学校规定优秀毕业生评选时间节点前研究生在校期间取得的所有成绩(含A、B、C、D、E所有选项内容)。
(二)综合测评工作由学生处负责组织,研究生专职辅导员负责初审汇总,班级测评小组具体实施。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负责、密切协作的原则,共同开展,分工如下:
学生处: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统一有关操作标准和方法;统筹、协调、督促和检查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尤其是相关原始材料的收集、汇总与公示。
研究生专职辅导员:对研究生进行相关宣传教育和思想引导,做好对各班级测评小组的培训工作;督促班级综合测评工作,汇总、审核测评数据,对研究生提出的疑义给予审核答复。
班级综合测评工作小组:由班级辅导员、班长、团支书和学习委员(2人)、军体委员(2人)共7人组成,主要职责:安排本班综合测评工作,收集、审核本班研究生各项奖励分和扣分;与本班研究生认真沟通,对研究生提出的疑义及时反馈并协助学生处解决。
(三)测评方法:1.研究生个人自评:参照综合素质测评指标和评分标准对测评口径的各方面情况做出自评(所有加分项必须提供证明材料,并上交原件或复印件)。2.班级测评小组: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公示本班同学测评口径内的测评材料,无疑义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加减分材料录入测评表。3.研究生专职辅导员:负责及时汇总、公示研究生测评口径内的测评材料,无疑义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加减分材料录入测评表。4.学生处:负责审核班级综测小组、相关职能部门和院系提供的测评材料,公示综测成绩,在公示期内对研究生进行答疑解惑。
(四)第八条第(四)项的学术论文、科研立项、专著、技能类等相关项目加分,由研究生本人申报并向班级测评小组按要求提供原始材料及其复印件,测评小组负责审核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名,复印件存档。证明材料提供期限届满后再次提出的,不作为加分依据。对在提供证明的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将倒扣其对应分值,情节严重者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五)综合测评成绩计入研究生档案,在平时与家长、海关以及企业等用人单位的联系沟通中,反映研究生的测评成绩和班级排名;在就业推荐时,提供毕业总评成绩、班级排名和定性评价。定性评价分优、良、中、差四档:毕业总评成绩在班级排名前25%为优、25%和75%之间为良、75%以后为中、60分以下者为差。
第三章 奖助学金评定
第十条 学校奖助学金评定以综合素质测评为依据,每学年评定一次。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学业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申请研究生奖学金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规、政策、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术道德;
2.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努力,评奖年度各门课程成绩较好,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必修内容,并通过考核;
3.积极进行科学研究和实践能力训练,具有较好的科研潜力和较强的实践能力;
4.自觉遵守校规校纪,评奖学年未受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宿舍卫生检查评比均在合格以上;
5.及时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不得无故拖欠。
(一)学业奖学金
奖项 | 一等学业奖学金 | 二等学业奖学金 | 三等学业奖学金 |
金额 | 10000元 | 5000元 | 3000元 |
比例 | 10% | 20% | 30% |
备注:1.新生学业奖学金等级的评定,根据当年参加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录取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序。新生入学复查不合格者,取消新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资格。2.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的评定,按照综合测评成绩“S”的得分排序,如果出现综合测评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按主要课程A、思想品德B、科研加分C得分优先次序排序。 |
(二)单项奖学金
单项奖学金实行申请制,分科研创新奖与社会活动奖,不与学业奖学金兼得。
1.科研创新奖
(1)评奖条件:在国内正式出版的刊物上公开发表作品,或在校级以上(含校级)科研创新、学生创业类活动、国内外大型竞赛中获得名次者,可参评科研创新奖。相关证明材料交学生处统一核准和评选。
(2)奖励金额:800元/人
2.社会活动奖
(1)评奖条件:积极参加校内外实践活动,并取得一定的成果;在专业技能方面有突出表现者,通过CPA、ACCA、会计从业等各类专业资格证书。
(2)奖励金额:800元/人
(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程序参照学业奖学金评选组织和程序开展。各专业、班级推荐申报名额原则上应在有资格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中产生,并报学生处进行复审。学生处根据各专业、班级的初评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审核,按照评审条件择优推荐,并将推荐名单及情况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情况上报学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与评审委员会审核。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不得重复获得。
第十二条 申请研究生助学金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规、政策,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术道德;
(二)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学习,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各门课程成绩合格。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助学金:
(一)研究生因毕业、结业、肄业、停学或受处分等原因离校者,自学校批准日期的下个月起停发助学金;
(二)研究生休学期间停发助学金。研究生休学后复学,自批准日期的下个月起恢复助学金;
(三)批准出国(出境)一个月以上的研究生,出国(出境)期间停发助学金;
(四)研究生延期毕业的,延长期停发助学金;
(五)研究生受记过及以下处分者,按情节轻重,停止享受1-4个月助学金。
第十四条 助学金从研究生入学报到开始计发,每年发放10个月。新生复查合格注册后,由学生处汇总可享受助学金的研究生名单报财务处,由财务处按月发放。
第四章 荣誉称号评定
第十五条 荣誉称号每学年评定一次,种类分为:个人荣誉和集体荣誉。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个人荣誉分为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以申请者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个人平时表现为评选依据。
(一)优秀学生
1.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崇高理想和坚定信念,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在学生中能起先进模范作用;
2.勤奋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成绩良好,评定学年中获得学业奖学金二等奖及以上;
3.维护公德,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合作,助人为乐,热爱劳动,有良好的人际关系;
4.占学生总数20%以内。
(二)优秀学生干部
1.符合优秀学生评选条件(1)、(3)的学生干部;
2.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各项活动并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认真负责,热心服务,积极向上,所从事的工作成绩显著;
3.占学生总数10%以内,其中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不可兼得。
(三)优秀毕业生
1.思想政治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秀,模范遵守校规校纪,综合表现突出;
2.正确对待毕业生就业,能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
3.在校期间综合素质测评毕业总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30%以内,获得过校级以上荣誉称号或每学年均获得过奖学金,毕业学年各方面表现继续居班级前列;
4.占毕业生总数30%以内。
第十七条 市优秀学生、市优秀学生干部、市优秀毕业生按市教委当年确定的条件和比例从校优秀学生、校优秀学生干部、校优秀毕业生按市教委当年确定的条件和比例从校优秀的学生中推荐。
第十八条 集体荣誉分为文明班级、文明宿舍。
(一)文明班级
1.班、团组织健全,制度完善,研究生干部以身作则,各项工作有成效;
2.全班研究生奋发向上,集体凝聚力强,积极开展各种集体活动,丰富课余文化生活;
3.全班研究生文明礼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团结互助,评定学年全班研究生未受纪律处分;
4.全班研究生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风良好,评定学年班级平均综合测评成绩在同年级中领先;
5.本学年全班宿舍卫生检查评比均在及格以上;
6.占班级总数的25%以内。
(二)文明宿舍
1.宿舍成员关心集体,举止文明,团结互助,乐于奉献;
2.宿舍成员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和宿舍管理规定,尊重宿管人员,坚持值日生和公共区域卫生公益劳动制度,宿舍内务卫生优秀,并能做到“洁、齐、美”;
3.宿舍成员学习努力,成绩良好;
4.占研究生宿舍20%以内。
第十九条 奖励办法
(一)获得校级个人荣誉称号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发放奖励费300元,填写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文明班级、文明宿舍由学校颁发奖状,分别发放奖励费600元、200元。
(二)对获得奖励者,如发现在评奖期间有弄虚作假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奖项、停发或收回奖金和获奖证书。
(三)对其他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表现突出或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评定组织与时间
第二十条 评定组织
学校成立评审委员会,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学生处负责人任副主任,教务处、研究生处、财务处、院系部门负责人及研究生专职辅导员为委员。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工作由评审委员会统一部署、协调、指导相关工作。
学生处负责全校评审工作的组织与协调,研究生专职辅导员负责所有研究生的评审工作,班级辅导员负责所带班级的评审工作。
以上奖项需经班级民主评议推选,上报书面评选材料,研究生专职辅导员初审,学生处复核,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无疑义后,报学校审批。市级荣誉称号的评审,经学校讨论审议后,报团市委、市教委审核批准。
设立社会奖学金、助学金的,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评选办法,明确评选条件、评选流程、评审组织,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评审工作结束后,需及时将评审的相关材料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评定时间
每学年结束后进行,于次学年开学后二个月内完成。毕业学年组织优秀毕业生评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沪关院研﹝2017﹞126 号)、《上海海关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沪关院研﹝2017﹞130 号)、《上海海关学院硕士研究生单项奖学金和荣誉称号评定管理办法(试行)》(沪关院研﹝2014﹞187 号)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