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做好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以下简称“三助”)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三助”工作遵循自愿申请、按需设岗、统一安排、定期考核、适当支付报酬原则。
第三条 研究生“三助”工作的招聘对象为思想品德好、学习成绩优良、身体健康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同等条件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四条 助教岗位职责包括理论课程辅导(答疑、组织讨论、上习题课和批改作业等)、实践课程辅导(指导实验、协助组织实习和社会调查等)、参与教学网站建设、协助教师编写教材和电子教案、协助教学主管进行教学管理等。
第五条 助管岗位职责是协助学校有关部门从事部分管理工作。
第六条 助研岗位职责是承担除研究生本人的学位论文工作以外的科研工作和推广工作,协助岗位设置教师进行某些科研课题工作。
第三章 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
第七条 各用人部门于每学期结束前三周将需“三助”工作的岗位、应聘条件及要求、岗位报酬、工作量等信息报学生处,学生处通过校内平台公布设立的岗位和岗位聘任要求、岗位工作内容。
第八条 根据双向选择,自愿互利的原则,研究生可按个人的实际情况和愿望提出兼职岗位的申请(一次只能应聘一个岗位),并填写《上海海关学院研究生“三助”岗位申请表》。
第九条 聘用部门对应聘研究生进行筛选,确定初步聘用名单,报学生处审核。
第十条 批准资助“三助”岗位的聘用部门和受聘研究生双方需签订聘用协议一式三份(签字双方、学生处各存一份),明确具体岗位种类、岗位工作内容、聘用期(以一学期为限)、岗位考核和酬金标准等。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兼任“三助”工作的研究生,聘用期将要结束前应书面总结工作情况,如实填写《上海海关学院研究生“三助”工作考核表》,送交聘用部门。聘用部门对受聘研究生进行考核并签署意见后,将考核材料报学生处。
第十二条 若发现被录用的研究生不遵守纪律或不能胜任工作,或因“三助”工作而严重影响自身学习,用人部门应取消其担任“三助”工作的资格及相应待遇,并将情况及时报学生处。
第十三条 考核优秀者,可根据工作需要与本人意愿直接续聘;考核合格者,可继续申请“三助”工作岗位;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继续申请“三助”工作岗位资格。对“三助”工作成绩突出的研究生要予以表彰,并作为其毕业鉴定,向用人单位介绍和推荐。
第十四条 “三助”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培养要求、学位授予等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研究生不得因受聘“三助”而延长学习年限和降低学位论文要求。
第五章 岗位工作量及津贴支出
第十五条 各部门聘用研究生助教、助管的津贴由学生处支付;助研津贴从岗位提出教师的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支出。“三助”津贴应按月足额发放。短期聘用人员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核算。
第十六条 研究生助管每周工作原则上不少于6小时(两个半天);助教每周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课时;助研的工作量按设岗教师的要求设定。
第十七条 具体津贴标准由学生处按预算实际情况,按年度制定并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沪关院研﹝2013﹞119号)废止。